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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历史上的开封府你知道多少?

2024-05-19

经济关系和政治制度的变革必然会影响法律制度的变革。国无法不立,古人云:“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有宋一朝除了政治、经济、文化的大繁荣大发展外,司法制度也不断发展,日臻成熟。北宋的司法制度吸取了前代的经验和教训,又有自己的发展特点。作为北宋的都城,开封的地位具有特殊性,它的司法机构的设置,职能的划分以及整个司法体系运作的机制都体现了它作为京师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决定了它制度设置和职能构成不同于北宋时期的其他任何一个地区。北宋开封的一些司法机构兼具中央职能和地方职能,这种复杂性也给北宋司法制度研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北宋开封司法的相关研究,也将更有利于探究北宋制定司法制度的指导思想以及原则。

开封最早设府是在五代后梁的开平年间,史载“升汴州为开封府,建名东都”。此后,后晋、后汉、后周都在开封设府并且把开封作为都城。公元 960 年,陈桥驿兵变后,赵匡胤黄袍加身,班师回汴,定都开封,北宋开始在开封设府。自此,开封府代表北宋中央管理京城地区的行政兼司法事务。

《汴京遗迹志》记载:“开封府,在宋为京兆,旧治在京城内浚仪街西北,即唐旧汴州也。”开封府的衙署在京城内的浚仪街西北处。北宋开封城分为内城、外城和皇城,开封府管辖内城和外城。在北宋的行政区划中,开封府所管辖的范围也包括赤畿县。北宋初年,开封府下辖十七个县,分别是开封和祥符(浚仪)两赤县,其中祥符县的治所在安远门外旌孝坊街西;除此以外十五个畿县分别是尉士、陈留、雍丘、封丘、中牟、阳武、酸枣、长垣、东明、襄邑、扶沟、鄢陵、考城、太康、咸平。北宋后期发生了变化,根据《宋史·地理志》的记载,崇宁四年(1105年)把襄邑改为拱州,不再归开封府管辖,所以崇宁四年以后开封府共领十六个县。而《宋史·职官志》记载的开封府领十八县则与其他书不相符,还有待考证。

开封府特殊的地位,决定了它兼具中央机构与地方机构的职能。北宋地方政府集具行政、经济与司法职能于一体,当然开封府也不能例外。在宋代,行政管辖范围等同于司法管辖范围,开封府的行政管辖范围包括内城、外城以及在它周围的赤畿县,也就是说司法管辖的范围也是以上那些地方。宋真宗景德年间,在开封府界置“提点开封府界诸县镇公事”管理开封府下辖的诸县的刑狱、盗贼、场务、河渠等事务。此后,开封城以外的司法事务则由“提点开封府界诸县镇公事”管辖。

从公元 960 年宋太祖建立宋朝到公元 1127 年北宋灭亡,享国一百六十七年。在这期间开封府内部机构的设置虽然多次发生变化,但其主要机构并没有大的变化。这些机构有开封府牧、尹,权知府事,通判开封府事,开封府判官、推官,司录参军事,六曹参军事,左右军巡使、左右军巡判官,勾当左右厢公事,提点开封府界诸县镇公事等。

开封府的最高行政长官为牧、尹。牧、尹并不常置,品秩为从三品。尹常由亲王担任,以亲王、皇子担任的开封尹象征着皇帝对地方的直接领导,也意味着代表皇帝秉公执法。开封牧不轻易授人,也不常置,即使有人担任,那也只能是由皇储担任。北宋历史上只有徽宗时皇太子赵桓做过开封牧,皇太子赵桓即后来的宋钦宗。《宋史·钦宗纪》记载:“宣和七年十二月戊午,除开封牧。”

因为牧、尹不常设置,所以知府自然就是开封府的最高行政兼司法长官。又因太宗、真宗曾经任府尹,开封府尹自至道以后,知府必须带“权”字,即称为“权知府事”。开封府原来的府衙在开封城浚仪街西北,由于宋太宗曾经在那里办公过,所以后来府衙就移到了尚书省内。

崇宁三年(1104 年),权臣蔡京对官制进行改革,取消权知府一职,但又置牧、尹各一人,专门负责管理开封府的事务;少尹两人,分管左右二府的行政事务,他们是牧、尹的副手。开封府牧由皇太子担任,开封府尹由文臣充任,他们的品秩为从一品或二品,品级在六曹尚书之下,但在侍郎之上;少尹的品秩为从四品,品级在左右司郎官之下,在曹郎官之上。

开封府知府,“掌尹正畿甸之事,以教法导民而劝课之。中都之狱讼皆受而听焉,小事则专决,大事则禀奏。若承旨已断者,刑部、御史台无辄纠察。屏除寇盗,有奸伏则戒所隶官捕治。凡户口、赋役、道释之占京邑者,颁其禁令,会其帐籍。”

因为开封知府是京城最重要的管理机构的长官,是管理狱讼、掌握京城一方百姓生杀大权的人,所以北宋历代对于开封知府的遴选都很慎重。开封知府所选的人皆有人望,比如昝居润、程羽、沈伦、寇准、吕夷简、吕公绰、吕公弼、蔡襄、曾公亮、包拯、欧阳修、蔡京、王岩叟等,而且许多都是进士出身;还有任命皇子担任知府的惯例,例如,太宗在做晋王时担任过开封尹,太宗之弟齐王廷美担任过开封尹。除此之外,太宗的两个儿子许王元僖和寿王元侃也担任过府尹。

《宋史》记载“京府置通判自琪始”。《隆平集》也记载“诸州置通判始于建隆四年(962 年),命刑部郎中贾玭等充湖南道诸州通判,乾德四年(966 年)诏,自今事无巨细,须长吏、通判签议连书,僚属方得奉行,太宗朝以宋琪为开封府通判,是后开封府不复置。”可见太祖时各州开始设置通判一职,太宗时开封府才有了首位通判宋琪。《续资治通鉴长编》里也提到太平兴国七年(982 年)开始设置开封府通判一职,由文官充任,此后并不常设。

北宋时期曾设置通判开封府事一职,作为知府的副贰。通判主要负责粮运、家田、水利、诉讼等事项。一般开封府的公文必须经过知府、通判与幕职官的联名签署方能生效。这一制度主要为了防止知府的权力过大,但是设置后一度造成行政效率低下,所以此后并不常设。

开封府判官、推官的办公场所是左、右厅,左、右厅分别有判官、推官各一员,一般由文臣充任,品秩为从六品。如果由亲王担任开封尹,开封府的判官和推官则由给事中或谏议大夫担任,元丰以前品秩为从四品,元丰以后为从六品。左右厅判官作为知府的助手,辅佐知府审理、裁决案件。最初,开封府判官和推官共同管理狱讼、刑法、户口和租赋。到了元祐六年(1091 年),开封府的知府王岩叟上书请求左右厅分治,并指出这样一来左右厅可以相互牵制,避免职权行使过程中出现失误或者徇私舞弊的行为。左右厅分治以后,判官负责“生事”,即刑罚和狱讼;推官负责“熟事”,即户口和租赋。

后魏至隋,皆有录事参军。到了武则天掌政的时期称为录事参军,唐玄宗开元年间改为司录参军。“宋朝沿唐制,州有录事参军,然不尽置也。诸府为司录,诸州为录事。”④北宋庆历二年(1042 年)开始让京官做录事参军。“政和三年(1113年),尚书省言:州建六曹参军,参军之称,起于行军之际,恐不当袭。录事参军欲改为司录。奉圣旨,参军改为掾。建炎初复旧名。录事掌州县庶务,纠诸曹稽违。”

由于文章篇幅原因,就先讲到这里,欢迎大家交流讨论。

经济关系和政治制度的变革必然会影响法律制度的变革。国无法不立,古人云:“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有宋一朝除了政治、经济、文化的大繁荣大发展外,司法制度也不断发展,日臻成熟。北宋的司法制度吸取了前代的经验和教训,又有自己的发展特点。作为北宋的都城,开封的地位具有特殊性,它的司法机构的设置,职能的划分以及整个司法体系运作的机制都体现了它作为京师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决定了它制度设置和职能构成不同于北宋时期的其他任何一个地区。北宋开封的一些司法机构兼具中央职能和地方职能,这种复杂性也给北宋司法制度研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北宋开封司法的相关研究,也将更有利于探究北宋制定司法制度的指导思想以及原则。 开封最早设府是在五代后梁的开平年间,史载“升汴州为开封府,建名东都”。此后,后晋、后汉、后周都在开封设府并且把开封作为都城。公元 960 年,陈桥驿兵变后,赵匡胤黄袍加身,班师回汴,定都开封,北宋开始在开封设府。自此,开封府代表北宋中央管理京城地区的行政兼司法事务。《汴京遗迹志》记载:“开封府,在宋为京兆,旧治在京城内浚仪街西北,即唐旧汴州也。”开封府的衙署在京城内的浚仪街西北处。北宋开封城分为内城、外城和皇城,开封府管辖内城和外城。在北宋的行政区划中,开封府所管辖的范围也包括赤畿县。北宋初年,开封府下辖十七个县,分别是开封和祥符(浚仪)两赤县,其中祥符县的治所在安远门外旌孝坊街西;除此以外十五个畿县分别是尉士、陈留、雍丘、封丘、中牟、阳武、酸枣、长垣、东明、襄邑、扶沟、鄢陵、考城、太康、咸平。北宋后期发生了变化,根据《宋史·地理志》的记载,崇宁四年(1105年)把襄邑改为拱州,不再归开封府管辖,所以崇宁四年以后开封府共领十六个县。而《宋史·职官志》记载的开封府领十八县则与其他书不相符,还有待考证。开封府特殊的地位,决定了它兼具中央机构与地方机构的职能。北宋地方政府集具行政、经济与司法职能于一体,当然开封府也不能例外。在宋代,行政管辖范围等同于司法管辖范围,开封府的行政管辖范围包括内城、外城以及在它周围的赤畿县,也就是说司法管辖的范围也是以上那些地方。宋真宗景德年间,在开封府界置“提点开封府界诸县镇公事”管理开封府下辖的诸县的刑狱、盗贼、场务、河渠等事务。此后,开封城以外的司法事务则由“提点开封府界诸县镇公事”管辖。 从公元 960 年宋太祖建立宋朝到公元 1127 年北宋灭亡,享国一百六十七年。在这期间开封府内部机构的设置虽然多次发生变化,但其主要机构并没有大的变化。这些机构有开封府牧、尹,权知府事,通判开封府事,开封府判官、推官,司录参军事,六曹参军事,左右军巡使、左右军巡判官,勾当左右厢公事,提点开封府界诸县镇公事等。开封府的最高行政长官为牧、尹。牧、尹并不常置,品秩为从三品。尹常由亲王担任,以亲王、皇子担任的开封尹象征着皇帝对地方的直接领导,也意味着代表皇帝秉公执法。开封牧不轻易授人,也不常置,即使有人担任,那也只能是由皇储担任。北宋历史上只有徽宗时皇太子赵桓做过开封牧,皇太子赵桓即后来的宋钦宗。《宋史·钦宗纪》记载:“宣和七年十二月戊午,除开封牧。”因为牧、尹不常设置,所以知府自然就是开封府的最高行政兼司法长官。又因太宗、真宗曾经任府尹,开封府尹自至道以后,知府必须带“权”字,即称为“权知府事”。开封府原来的府衙在开封城浚仪街西北,由于宋太宗曾经在那里办公过,所以后来府衙就移到了尚书省内。崇宁三年(1104 年),权臣蔡京对官制进行改革,取消权知府一职,但又置牧、尹各一人,专门负责管理开封府的事务;少尹两人,分管左右二府的行政事务,他们是牧、尹的副手。开封府牧由皇太子担任,开封府尹由文臣充任,他们的品秩为从一品或二品,品级在六曹尚书之下,但在侍郎之上;少尹的品秩为从四品,品级在左右司郎官之下,在曹郎官之上。开封府知府,“掌尹正畿甸之事,以教法导民而劝课之。中都之狱讼皆受而听焉,小事则专决,大事则禀奏。若承旨已断者,刑部、御史台无辄纠察。屏除寇盗,有奸伏则戒所隶官捕治。凡户口、赋役、道释之占京邑者,颁其禁令,会其帐籍。”因为开封知府是京城最重要的管理机构的长官,是管理狱讼、掌握京城一方百姓生杀大权的人,所以北宋历代对于开封知府的遴选都很慎重。开封知府所选的人皆有人望,比如昝居润、程羽、沈伦、寇准、吕夷简、吕公绰、吕公弼、蔡襄、曾公亮、包拯、欧阳修、蔡京、王岩叟等,而且许多都是进士出身;还有任命皇子担任知府的惯例,例如,太宗在做晋王时担任过开封尹,太宗之弟齐王廷美担任过开封尹。除此之外,太宗的两个儿子许王元僖和寿王元侃也担任过府尹。《宋史》记载“京府置通判自琪始”。《隆平集》也记载“诸州置通判始于建隆四年(962 年),命刑部郎中贾玭等充湖南道诸州通判,乾德四年(966 年)诏,自今事无巨细,须长吏、通判签议连书,僚属方得奉行,太宗朝以宋琪为开封府通判,是后开封府不复置。”可见太祖时各州开始设置通判一职,太宗时开封府才有了首位通判宋琪。《续资治通鉴长编》里也提到太平兴国七年(982 年)开始设置开封府通判一职,由文官充任,此后并不常设。北宋时期曾设置通判开封府事一职,作为知府的副贰。通判主要负责粮运、家田、水利、诉讼等事项。一般开封府的公文必须经过知府、通判与幕职官的联名签署方能生效。这一制度主要为了防止知府的权力过大,但是设置后一度造成行政效率低下,所以此后并不常设。开封府判官、推官的办公场所是左、右厅,左、右厅分别有判官、推官各一员,一般由文臣充任,品秩为从六品。如果由亲王担任开封尹,开封府的判官和推官则由给事中或谏议大夫担任,元丰以前品秩为从四品,元丰以后为从六品。左右厅判官作为知府的助手,辅佐知府审理、裁决案件。最初,开封府判官和推官共同管理狱讼、刑法、户口和租赋。到了元祐六年(1091 年),开封府的知府王岩叟上书请求左右厅分治,并指出这样一来左右厅可以相互牵制,避免职权行使过程中出现失误或者徇私舞弊的行为。左右厅分治以后,判官负责“生事”,即刑罚和狱讼;推官负责“熟事”,即户口和租赋。后魏至隋,皆有录事参军。到了武则天掌政的时期称为录事参军,唐玄宗开元年间改为司录参军。“宋朝沿唐制,州有录事参军,然不尽置也。诸府为司录,诸州为录事。”④北宋庆历二年(1042 年)开始让京官做录事参军。“政和三年(1113年),尚书省言:州建六曹参军,参军之称,起于行军之际,恐不当袭。录事参军欲改为司录。奉圣旨,参军改为掾。建炎初复旧名。录事掌州县庶务,纠诸曹稽违。”由于文章篇幅原因,就先讲到这里,欢迎大家交流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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